最新公告: 10月22日《非HR人员的劳动法律知识基础培训》电话:62264897 小许 [2010-9-9]  法规查询:           
鸿海总裁郭台铭:…
我国人口红利期将…
上海拟作地方立法…
知名企业要求员工…
部分企业就业歧视…
北京10%职工月…
低价获得资源 干…
中国涨工资也取决…
低工资时代行将终…
恶意欠薪入罪是立…
涨工资也要为企业…
取消用人单位体检…
 
  BBS论坛 首页 > BBS论坛
实习,劳动法的盲点?
发表于2010年6月12日 点击率:193人次
  小吴   回复时间:2010-6-14 12:40:00   
一般情况下,实习人员(比如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但是不是就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呢?笔者认为并不是这样,实习人员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与单位其他劳动者的工作并无实质差异,为保护实习人员的权益,笔者以为,对于实习关系,可以参照上海市劳社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其作为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尽管本通知并没有将实习关系作为特殊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姓 名:  
留 言: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一下刷新或刷新一下页面
   
 
首页劳动观察老董视点董保华工作室董保华视频法律咨询法律法规
版权所有:董保华劳动法律网
技术支持:上海布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