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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思考
发表于2010年6月13日 点击率:150人次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都可以成为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但是,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众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可谓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有众多的大学生在还没毕业前就已失业。尤其是在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尤显突出。当前,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各级政府面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积极的反应,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积极可行的措施以推动大学生就业。

目前在已就业的大学生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现象,即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有人认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合法也合理,有人则认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不合法。那么零工资就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原则和规定?

首先,零工资就业违反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聘用大学生时应该明确其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违反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说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最主要目的,是其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很明显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这一义务,并没有实际解决劳动者面临的问题。

再次,零工资就业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支付任何报酬,就更不用说最低工资了,以至于大学生无法解决生活问题,仍然需要家人的帮助。

最后,零工资就业违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以促进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而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自然而然也就不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我认为零工资就业不仅是违法的,也违反了正常的社会准则。当前大学生就业难以及零工资就业现象不仅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问题,同时也需反思大学生自身的问题。大学生不仅需要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要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和兼职锻炼,为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工作积累经验。

  091070373   回复时间:2010-6-14 12:55:00   
为了美好的景色而牺牲更高的收入机会,被华盛顿大学经济系的教授们戏称为“雷尼尔效应”。而对于今天的大学生来说,那些“向往的单位”无疑就是他们心目中“美好的景色”。对于毕业生来说,要想走进自己理想的职场,要依靠其自身的素质和潜力,更需要一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对愿意“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并不是没有回报,只不过他们的回报不是直接的“钞票”,这种“回报”就是用人单位给他们提供的一个可以看见“美好风景”的平台。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我们也无理由让他们空发“怀才不遇”的感慨。“零工资就业”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可能的发展道路。更何况,我国的劳动法也没有对劳动者主动申请无偿工作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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