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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富士康“十一连跳”看劳动立法与执法 |
| 发表于2010-5-27 点击率:985人次 来源: |
从富士康“十一连跳”看劳动立法与执法
2010年5月27日 中国劳动咨询网
5月25日凌晨,富士康科技集团观澜园区华南培训中心一名员工坠楼死亡。这是今年以来该集团第11宗员工坠楼事件,共造成9死2重伤(5月25日新华社)。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富士康发生“十一连跳”,不仅凸显企业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而且暴露出我国劳动执法的严重滞后,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首先,工会法的法律刚性受到挑战,难以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企业职工工会会员权利,实现劳动者与经营者在劳动用工等一系列方面的平等对话。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富士康跳楼事件前后,我们看不到富士康集团工会的维权功能。全面实施工会法,不是仅仅在企业建立工会,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工会发挥维权的功能,成为和经营者平等对话的主体。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促进工会法的完善,提升工会法的法律效力,严格追究违反工会法的行为。
其次,职能部门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管理和执法功能缺位。据媒体报道,富士康员工有“三怕”,一怕管理层,因为管理层掌握着普工的绩效;二怕保安,因为保安打人在富士康较为普遍;三怕“分流”,因为可能无工可做或工作多得累死人(4月5日《中国经营报》)。这三大问题如果属实,则每一项都与政府的管理不力有关。劳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以劳动法的规定和富士康员工的“三怕”对比一下,政府的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缺位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劳动立法的规范性不够。工会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性不强,当企业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时,难以有力地制止。如关于富士康的加班制度,在每个月的开始,员工要么签一个加班同意契约书,每次都加班;要么不签,则这个月一次加班都没有,工资就会大打折扣。这种加班制度似乎是强势一方永远不会输的游戏,显然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如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制度的制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是,这样一个既不公平也不合法的加班签合同制度,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究竟在哪里?
但愿富士康跳楼事件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转折,通过富士康跳楼事件,使我们的劳动立法更加完善,法律的实施更加规范和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十一连跳”之类的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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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070396 | 评论时间:2010-6-9 15:03:00 |
| 富士康的跳楼们事件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并不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然而这一系列自杀事件不得不值得我们反思,我们的现行立法是不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工会立法等方面,需要更加明确工会的职责,更好的维护公司员工的利益。 |
| 091070354 | 评论时间:2010-6-8 20:20:00 |
| 富士康基层员工的底薪基本都是保持在“高压红线”上,不违法但却陷入“薪酬游戏规则”。员工单靠最低工资完全无法维持生计,迫不得已签订加班同意契约书,工作与生活压力让劳动者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劳动者权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也值得关注。无论是工会还是其他另设的机构,切实保证劳动者利益的表达渠道才是关键,工会的设置不应只是形式。 |
| 091070441 | 评论时间:2010-6-4 21:36:00 |
| 在不断强调GDP增长的今天,社会价值、社会生活早已被商品化、货币化了。企业管理制度等看似纯粹的经济现象的背后,有活生生的人,这些年轻的、鲜活的劳动力的价值观、人生观,他们的生活现状和未来,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是不是比企业利润、地方经济发展指标要重要得多呢。 |
| 091070341 | 评论时间:2010-6-2 22:35:00 |
我觉得富士康的问题牵涉到很多内容,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问题也很值得大家关注。 劳动法自然应发挥它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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