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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是不是一种权利
发表于2010-7-29 点击率:299人次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罢工是不是一种权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邵建 日期:2010-07-27

挑唆别人闹事、罢工的人,应当受到严惩。广东佛山一位港澳政协委员上交提案,建议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严惩这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对此,佛山市人社局负责人回应,称佛山市正加快出台对停工事件的处置预案。他透露,目前也确实发现个别人在业内不同企业经常带头闹事,甚至煽动员工采取过激方式维权,有关部门正密切关注并将研究对策(723日《南方都市报》)

提案者是一位企业老板,属于资方。应答者代表政府,他的倾向已经明确。这里没有工人的意见,但意见可想而知,肯定反对这方面的立法。看起来这里是三方,但政府方因其有GDP的诉求,其利益较为靠近资方。看佛山人社局负责人的回应,多少说明问题。笔者本人从来没有注意过劳资问题,但因为利益无涉,是个纯粹的第三者,因此想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尝试着看看这样的立法是否可以。

在法治国家,法是用来保障权利而非禁止权利。这是定则一。但一个权利主体可以侵害其他主体,这时静止的法律就要动起来,按其侵害程度予以追究。这是定则二。罢工是否可以立法,首先在于罢工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如果可以,就不宜事前立法而禁止。这符合定则一。但如果工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造成对资方的侵害,那么,法律当然需要追究。这符合定则二。在这里,定则一比定则二更优先也更重要,它直接关涉立法的提案是否能在上位法那里说得过去。

工人有工作的权利,也有不工作的权利,这无庸非议。如果一个工人因工资低而不满,自然可以离开,这是他的不工作的权利。但,他还想继续工作,只是对现有的工资状况不满意,因此,希望通过罢工的方式以达到加薪的目的。那么,这样的罢工举措是否合适纳入权利范畴呢?很显然,罢工要成为权利,有一道致命的障碍,即工作开始时签订的契约。在契约中,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等,至少都是双方同意的。按照契约原则,为要求增加工资而罢工则等于违约。难道违约可以成为一项权利吗

违约固然不可以视为权利,但问题是不是还有另外一面,即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是否可以看作权利。工人进厂时,招工条件由资方开出,固然等同于契约;但工人作为个体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条件,他是接受了这个契约,并没有参与契约的制定。在这个意义上,这份契约看似平等,但也隐含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契约既定,如果若干年未变,但工厂规模扩大、工人数量增加,这意味着资方利润的增长。然而,假如增长的利润更多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规模上,而工人的工资总量却一直没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否有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呢?

推论至此,我个人斟酌认为,即使在契约的约束下,工人依然应该有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如果说工人进厂时,那份契约并没有包含工人的意见,当工人进厂和资方结为一个共同体后,它可以也应当有表达自己看法和诉求的机会,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利,并且是重新签订契约的权利(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该权利在行使时,可以是个别反映,可以是联名上书;如果这些都未奏效,逻辑上它也可以是罢工。这都是权利行使的方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倾向于不妨视罢工为一种权利。何况在现实情况下,工人相对于资方,毕竟还是弱势。认可工人罢工的权利,也符合罗尔斯制定社会正义原则的一个原则,即在社会和经济状况不平等的情况下,公正原则的制定应当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工人,或称农民工,正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当然,这里必须恪守权利对等的原则,否则对资方也不公正。如果工人有罢工的权利,那么资方则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不发罢工期间工资的权利等。并且,当工人加薪的要求满足后,由罢工期间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则应由劳资双方同时承担。

如果罢工可以视为一种权利,那么,开头那个实质上是禁止罢工的提案就行不通了,它不符合保障公民各种权利的宪法。当然,正如立法不可以禁止权利,而权利一旦侵害他方权益,法律却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法律的作用,不是在罢工前,而是在罢工后,尤其是当罢工出现打砸机器、殴打管理人员等暴力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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