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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需谨慎(下)
发表于2009-4-6 点击率:967人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做了规定。虽然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报酬的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要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范围不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导致合同无效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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