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 郭女士:我是一个工作不满两年的大学毕业生。现在就业不容易,我很在乎我现在的工作岗位。为了不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我时常光顾网站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信息。最近,我看到网友提出的一个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觉得非常有思考的价值,但我又搞不清楚,故来电咨询。 法律援助员:什么问题啊?请讲。 郭女士:目前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底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向我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底终止,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又与我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员:劳动合同期限的改变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能算作你与用人单位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郭女士:那么什么叫劳动合同的变更?它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又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援助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后,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的含义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在履行的过程中,因生产、工作的需要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无法履行。因此要改变无法履行的相应条款的内容便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订立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区别。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通过“招收录用”程序确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不许要,不需要通过“招收录用”程序重新确定当事人。 第二,订立试用期的区别。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变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试用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之间也有联系,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都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郭女士:从你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概念描述及相互间的区别联系我懂了,一次劳动合同履行的终了,必须是合同约定条款全部履行完毕,而变更合同期限没有满足劳动合同全部履行的条件是吗? 法律援助员:你讲得太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郭女士:这么看来,用人单位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就是让劳动者达不到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了。 法律援助员:有避法之嫌。 郭女士: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我们怎么来面对呢? 法律援助员:还是要把握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理由,你可以拒绝。 郭女士:还有一个问题,顺便问问。 法律援助员:请讲。 郭女士:象我们这样的白领,一般通过外服公司的劳务派遣进入外资企业。我的问题是被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的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援助员:当然应当适用。 郭女士:为什么? 法律援助员: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本法” 十四条规定的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按照法理的规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被劳务派遣的员工只要符合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样也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过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必须是劳动者提出。当你第二次签订的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终止前,你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并非一定要用人单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三)为了避免发生你是否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争议,建议你要筹集这方面的证据。 郭女士: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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