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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中国NGO的深刻影响研讨实录
发表于2009-6-11 点击率:1098人次
 

《劳动合同法》对中国NGO的深刻影响研讨实录

——根据1125日下午研讨会纪要整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激辩

董润青(主持人):今天大家请畅所欲言,有什么想法可以尽管提出来,像上午介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家有什么看法?

 

范晓红(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我是来自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打工妹之家的范晓红,主要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我们办公室秘书长去年在签订合同时就面临困惑,最后与工作人员就临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就产生了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可能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年底机构内部讨论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与工作人员签订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讨论过程中,前者占了上风。现在,一年合同期满将近,我们面临续签合同问题和压力。想问一下老师,对主要以项目为生存目标的NGO,怎样订立符合他们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便于对员工的管理,同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

 

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专家):这个问题是NGO在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问题,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现在对这个法条出现了南北解读,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南北争论。北边的所谓解读,多数都是出自起草组像郭军,张士诚等官员的解读,在加上北京学者的宣传形成的解读。南边的解读是一种民间解读,多数是根据字面意思的解读。关于范晓红的问题,我现在来解释一下。现在我们看这样一个例子,王某在某个单位工作了四年,订了两次合同,工作表现平平,现在合同到期王某提出续订合同,单位认为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决定不再续订。也就是说王某18岁开始工作到20岁签了一次合同,20岁工作到22岁签了第二次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两次签订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现在问题就在22岁这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我们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强制续签权是员工单方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企业要受其约束。南边的观点严格说来还是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我个人认为南边的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读法”,我们再看一次法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句话与十年这一款有明显区别,南方认为仍旧是双方协商一致。这个“续订”是什么意思?这是劳动合同法争论的难题。按劳动合同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做了一个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也就是按照十四条第二款十四条第二款,其本身是有争议的,其实也给南北留了一个口子,北边是一次定终身,如果按北方理解,第二次合同无论是3小时3个月3年其实是一样,都会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开了阴谋立法的先例。其实这个争议背后的问题是立法问题,是阴谋立法还是要立使劳动者能够明白的法。这个规定就会促使很多用人单位转成劳务派遣。

 

李凌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对于劳动合同订立两次的次数是从200811开始算的。

 

董保华:那你说的那一次签订合同是什么时候?

 

范晓红:是200811之后。

 

董保华:如果签订在前,200811日后续签算第一次。

 

范晓红:如果是这样,我想提出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NGO一般是具有项目的,能否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董保华:如果按上海的规定,第一次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按北京规定,是一次定终身,就存在很多风险。但是不管是一次还是两次,都有一个趋势,最终是员工说了算的合同。这次实施条例有一个例外,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这个除外条款可以终止吗?上海的解释除外条款是可以终止的。现在各地地方立法很多把他套入单方强制,就对企业来说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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