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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六重透视》后记
董保华
“华东政法学院一位教授就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过高标准根本无法实行,有‘贵族法’和‘观赏法’之嫌。” “与劳资对立相比,专家学者阵营的分裂似乎更堪玩味。一些专家学者看似‘公允’的言论,似乎难逃资方代言人之嫌,无形中扩张着资方的立法权。”这是某份全国极有影响的报纸对笔者的评价。在此之前,这种声音就已经不绝于耳。先不说这些媒体对笔者观点概括的是否准确,只因为说“过高标准根本无法实行”,只因为“看似‘公允’”你就“难逃资方代言人之嫌”?一个学者的声音怎么会“扩张着资方的立法权”。这种评论恐怕才“更堪玩味”。
这段话让我们依稀看到了一个年代,这是一个在共产党内找“资方代言人”的年代。我的父亲是一位1934年参加共产党的老党员,立志一生献给共产主义并为此出生入死。但在那个指鹿为马的年代里,曾在比我现在的年龄稍长的时候,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指责为“党内走资派”。我陪他挨过斗,陪他度过了百思不得其解的日日夜夜。
今天有人在学术界内找 “资方代言人”,不幸我成了代表。作为党内走资派往往有较长的党龄,成为学界走资派恐怕也需要一定的学术年龄。在成为“资方代言人”时,我虽没有父亲那么长的党龄,但从事劳动实务已经有25个年头;从事劳动法教学研究已经有20个年头。20多年的时间,使“小董”变成了“老董”。“老董”与“劳动”是谐音,笔者一生的荣辱可能注定与劳动法联系在一起。
中国大陆的两部最重要的劳动法,“曾经”和“正在”带给笔者冰火两重天的不同命运。笔者“曾经”将“保护劳动者”、“倾斜立法”原则,具体化为“基准化”与“合同化”相结合的立法思路。93年,笔者因为这观点,而受到有关部门的邀请,参加了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这一思路被随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采纳。在劳动法尚在起草过程中,笔者已经开始主编新的劳动法教科书,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后,该教科书于当年8月出版,成为新《劳动法》后的第一本教科书。这些观点也以各种形式进入其他劳动法的教科书。12年后,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笔者带领一批研究生,在比较国内外的劳动合同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撰写了50余万字的《劳动合同研究》,成为第一部以劳动合同立法作为专题研究的理论著作,对这次立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与建议。可惜的是,我们正处在一个忙碌而浮澡的年代,立法者忙于起草,根本没有时间阅读这一国内唯一专为这次起草而准备的著作。当笔者看到那部极其粗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实在是失望之极。作为有着20多年研究经历的学者,除了提出一些批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外,可能已经别无选择了。
笔者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分的向中上层劳动者进行倾斜,实现锦上添花,忽视了对底层劳动者的雪中送碳,提出了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思路。虽不敢说这些观点是“良药”但肯定是“忠言”。这些观点的“苦口”与“逆耳”,惹来了麻烦。对提出批评意见会遇到的麻烦,笔者自认为还是有些心理准备的:“制度创新过程固然不会有‘逆我者亡’,但却可能会有‘顺我者昌’,立法活动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立法机关选择也存在局限性。”然而,当一切以劳资博弈、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到来时,笔者显然还是准备不足的。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对《草案》的意见。依据这一通知,笔者公开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截至2006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9184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将其整理成《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其中也有一定的篇幅提到了笔者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总结这一过程时认为,“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这么多的意见,表现了公众对这部法律的责任感和热情。”这本是一个正常的征求意见与提供意见的过程却被人引向了另一个方向。
一些学者故意将这一征求意见解读为普法宣传。一部法征求意见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进一步修改,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清楚的表述:“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一部有待修改的法律何来普及?关键在于“征求意见”与“普及法律”使用的是两套话语系统,前者是讲不足,“否定式”;后者是讲优点,“肯定式”。为什么要故意要搞出两套话语系统呢?3月20日之后三个月中的媒体炒作,为此做了充分的说明。从概念称谓、具休人格、主要理论到基本原则、具体观点、立法过程在一系列有意无意的失真与夸大的基础上,人大征求意见的过程被描绘成了一场劳资博弈,阶级斗争。 |